作者: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吴刚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阅读提示?在司法实践中,不少人对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的工程款是否必然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措施项目费这一问题存在极大争议。为了解读这个法律疑难问题,我们专门搜集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多份裁判案例,供读者辩证参考。欲知详情,敬请阅读本文。⊙裁判要旨?施工合同当事人约定了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在没有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措施项目费特别约定另行单独结算的情形下,法院依法可以认定当事人结算的工程款包含了上述费用。如果承包人因此起诉发包人另行支付该类措施项目费用,因其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支持。⊙案情简介?一、实际施工人赵立丰以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建公司)的名义,承包了清丰县行知学校(以下简称行知学校)发包的校内建筑工程。双方实际履行的《清丰县行知学校工程承包协议》约定按照固定单价方式结算工程款,但并没有明确约定该固定单价是否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等相关费用。二、年12月18日,赵立丰与行知学校签订《行知学校附加工程决算明细》,确认“所有工程款的决算(除每栋楼的工程造价决算方案协议约定的)不存在其他任何增加项,为终结决算。”三、年12月19日,赵立丰以南建公司(乙方)名义与行知学校(甲方)签订了《清丰县行知学校一期工程送造价公司具体事项》,确认赵立丰承建的宿舍楼单价为元每平方米,综合楼单价为元每平方米,餐厅单价为元每平方米。四、年,当事各方因本案工程款发生纠纷,南建公司将行知学校起诉至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赵立丰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索要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损失。五、本案先后历经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中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是:发包人行知学校应否另行支付实际施工人赵立丰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的工程款?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约定,行知学校不应支付上述费用给赵立丰,遂作出()豫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赵立丰对此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六、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可二审法院的审判理由,认为赵立丰提出的全部申请理由不成立,遂于年5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其再审申请。⊙法律分析?从上述案情中我们可以总结出的法律问题是:本案发包人行知学校与实际施工人赵立丰签订的施工合同虽然约定按照固定单价结算工程款,但是并未明示该固定单价是否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行知学校应否另外支付该项费用给赵立丰?吴刚律师认为:行知学校不应另外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给赵立丰,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合法。主要分析理由如下。其一,从上述案情简介可知,本案当事人先后签订并实际履行的《清丰县行知学校工程承包协议》《清丰县行知学校一期工程送造价公司具体事项》等文件,明确约定按照固定单价(也称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结算本案工程款,但并没有明确约定该固定单价是否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等相关费用。那么从固定单价的法律性质来分析,它属于当事人约定的一种包干结算工程款的计价方式,通常包括了承包人完成施工所发生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以及市场风险费用。因此,当事人只要签订了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施工合同,从法律上可以推定其据此结算的工程款应该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上述费用,除非当事人对这些费用另行明确约定单独结算。其二,根据赵立丰与行知学校于年12月18日签订《行知学校附加工程决算明细》可知,双方已经确认“所有工程款的决算(除每栋楼的工程造价决算方案协议约定的)不存在其他任何增加项,为终结决算”。那么可以认定双方在本案中最终确认的工程结算款并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内的其他费用。因此,正是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才会认可二审法院的上述裁判理由,驳回了赵立丰的再审申请(详见本文“法院裁判”)。⊙实务总结?前车之覆轨,后车之明鉴。为避免后来者重蹈本案覆辙,我们提出以下实务观点,供大家参考。一、读者朋友如果要真正理解本文解读的上述案例的裁判观点,其实只要理解了何谓固定单价、固定总价施工合同?何谓安全文明施工费?它们之间是否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就可豁然开朗。这些专业术语的法律内涵请详见本文“法条链接”的内容。二、建设施工合同当事人如果约定按照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结算工程款,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工程款依法可以推定已经包括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措施项目费,因此承包人想起诉索要这类措施项目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那么如何破解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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