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不断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濮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现将10月份“五大曝光”活动进行曝光,具体内容如下:
一、突出违法车辆(50辆30次以上违法未处理)二、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年4月25日8时10分,康某某驾驶豫J**小型轿车沿台前县侯庙镇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光明路交叉口时,撞到张某某三轮车尾部,张某某三轮车失控又撞到停在路边程某某的三轮车左后角,造成两辆三轮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康某某驾驶车辆逃逸。经调查,康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二:年4月17日10时58分许,刘某某驾驶无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G国道北侧由西往东逆向行驶至范县王楼镇道班西,与李某某驾驶的由东往西行驶的豫J9**05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例三:年6月5日16时17分许,在京广国道公里南乐县姚庄村宏业化工南丁字路口,李某某驾驶豫J**重型半挂牵引车带豫J**97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头北尾南停放在道路东侧,遇邵某某驾驶豫J**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邵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确保安全车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例四:年6月4日9时32分许,宋某某驾驶豫J**轻型普通货车沿G国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范县高码头镇葛口村路口处时,与由南往北横过公路葛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葛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宋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例五:年7月13日18时许,崔某驾驶豫J**小型客车行驶至台前县平安路忘川东火锅门口路段20米处时,与高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崔某驾驶机动车出道路时没有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清丰县浩森运输有限公司
2、南乐县亿鑫运输有限公司
3、濮阳县顺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4、台前县鑫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5、濮阳市通港运输有限公司
曝光原因:
以上五家企业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车辆较多,存在安全隐患。
请以上五家公司负责人立即督促车辆处理违章,并落实执行好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姓名身份证号禁驾时间
王*彬******1514-09-28
王*国******0636-08-25
来源:畅通濮阳
编辑:惠莉
初审:李文亮
审核:徐洪波
终审:王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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