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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刑诉〔〕3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92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乐县**镇**路,住南乐县**镇**家属院,非中共*员,非各级人大代表、*协委员。年3月15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南乐县公安局行*处罚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12月30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1月1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1月1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豫J*****装载机在河南省清丰县**线**乡**村内路段自西向东行驶时,与同向步行的丁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丁某甲当场死亡。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某驾车驶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革法
年4月7日
素材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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