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中院通报4起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典型案例
年1月22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年底集中做好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通报了4起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1:张某某等28人与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年被告刘某某在黑龙江省承包修路工程后,由姚某某带领原告张某某等28名民工前去务工。被告刘某某通过姚某某提供的账户,分别于年2月17日、年4月2日、年2月6日向原告方支付工资款元、元、元。年2月13日,原告方与被告刘某某在姚某某家中经结算后,由原告贾某某书写欠民工钱数,并记载“以上次民工按手印开工资为准确”,被告刘某某签字并按手印。双方当事人对发放工资款的数额争议较大,本案承办法官经过反复核对,并对涉案证人姚某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某共计应支付原告张某某等工资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农民工人数众多,双方当事人对于用工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双方主张的用工标准、工资发放标准不一致,这就直接关系到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考虑到农民工属弱势群体,文化程度低,不能死板的按照民事证据规则中关于证据形式要件的要求来严格约束农民工,所以,本案综合案件基本事实并根据用工习惯,结合法律以及涉农民工*策的要求,在被告一方没有提供强有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进一步依职权进行调查之后,依法采信了28名农民工的主张,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判决支持了28名农民工的诉讼请求。
(案件承办单位:台前县人民法院)
案例2:郭某某与某面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年4月16日南乐县法院受理郭某某涉农民工工资案件,被告系某面业公司,立案后,承办法官立即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但到达原告提供的被告厂址发现大门紧锁,但该厂已经停产,大门紧闭,经承办法官多方了解,终于联系上了该厂法定代表人,经过南乐县法院法官们多次耐心调解和督促,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查明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引导双方就工作量进行核定、对欠薪数额进行了统计,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自愿在支付农民工工资元,双方握手言和,本案顺利调解结案。
二、案件意义
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坚持“诉调对接、调解优先”的原则,针对涉农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采用调解原则,在保证农民利益得以实现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和敦促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避免了矛盾激化,维护了社会稳定。
(案件承办单位:南乐县人民法院)
案例3:张某某等六人与某农业开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年下半年,被执行人某农业开发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经营,拖欠张某某等六名工人4至8个月不等的工资,其法定代表人李某也表示无力偿还。张某利等人在催要无果情况下,先后将某农业开发公司和李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农业开发公司和李某自愿于年5月、6月、7月份三次偿还张某某等六人工资共计六万余元。调解书生效后,李某便离开清丰县境内,因一直联系不上被执行人李某,张某利等人无奈向清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年12月,清丰县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执行人员及时进行网络查控并第一时间到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展开“五查”活动,了解到被执行人李某及某农业开发公司名下无财产,公司人去楼空。李某因不是清丰本地人,也查无音讯,不知所踪。案件一时陷入僵局。执行人员并未放弃,从外围了解到被执行人李某在北京居住,常年在外奔波。执行人员分析认为,李某常年奔波,必然要坐车、住宿。法院已依法将其拉入失信名单,其必然只能住小旅馆。又从侧面了解到,李某近期要来清丰办事。执行人员立马将该信息向申请人反馈,告知申请人利用是清丰本地人的有利身份,多留意小旅馆的进出人员,可能有意外发现。果不其然,年2月28日,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线索,被执行人李某在清丰一小旅馆出现。法院执行人员随即前去将李某带回,并依法将其司法拘留。最终李某震慑于法律的权威,于3月8日全部履行了法定义务。该六起拖欠工人工资案件不到三个月全部执结。
二、案件意义
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路径分析,及时拉入失信名单,对其出行等进行了系列限制,缩小的查控范围,也为申请人及时、高效找到被执行人提供了有力保障,使被执行人感受到了强大压力,为案件执结提供了强大的信息化支持。
(案件承办单位:清丰县人民法院)
案例4:*某某与河南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
一、基本案情及执行过程
华龙区法院收到一起申请执行重庆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的案件,申请人*某某在被执行人河南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接的重庆两江新区“大竹林组团G26-2”地块项目二期工程工地上从事水电安装工作时,因不慎跌落,受伤性质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双方协商不未果后,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华龙区法院收案后,优先审查立案,优先移交给承办人,并安排承办人优先执行。承办执行法官主动电话联系申请人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一直不予理睬,更不主动履行。经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查控反馈结显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债券、电子银行等并无可供执行线索。承办人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某某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失信、限高惩戒措施,并送达相关裁定书。后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债权关系,可能获得即将到期的工程款,得知此线索,执行干警立即奔赴四川重庆,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说明案情,阐释我国关于协助履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直接送达冻结到期债权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裁定书。在债权到期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积极协助将被执行人河南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冻结的工程款汇入华龙区法院的案件特定账户,案件得以执结。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涉农民工工资异地案件。执行这类案件首先应加强沟通协调。本案中,承办执行法官一直积极主动与申请人沟通联系,在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后,依法执行到期债权,通过对第三人沟通释法,将被执行人冻结的工程款汇入法院的案件特定账户,赢得第三方积极支持,确保申请人利益得以快速实现。
(案件承办单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信息来源:濮阳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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