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发生6起车祸,人员受伤、车辆受损
清丰交警温馨提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小汽车是导致交通事故死亡最多的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约80%为颅脑损伤致死,汽车事故中因为不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造成伤亡的事故比比皆是。有关研究表明,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能够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70%,对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珍爱生命,请系好安全带。典型案例:一、年05月20日13时58分,在京广国道清丰县柳格镇柳格路口处,孙某勇(男,27岁)驾驶车牌号为豫J8***1的小型客车沿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毛某祥(男,64岁)驾驶车牌号为浙H8***7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浙H8***7普通摩托车乘坐人徐某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孙某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孙某勇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毛某祥无责任;当事人徐某英无责任。二、年05月20日10时15分许,在清丰县苏固线阳邵乡阳邵集十字路口,徐某占(男,54岁)驾驶车牌号为豫JN***6的小型客车自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与自北向南行驶的徐某所(男,70岁)驾驶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徐某所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徐某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当事人徐更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当事人徐某占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徐某所负同等责任。三、年05月20日01时30分,苏某杰驾驶车牌号为豫JL***1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下张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下张省道清丰县仙庄镇十字街北侧路段时,与头北尾南停放在道路东侧邢某华驾驶车牌号为鲁PY***6的大型普通客车碰撞,致苏某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苏某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邢某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当事人苏某杰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邢某华负次要责任。四、年05月18日11时59分,在清丰县高古线古城乡*府北桥头处,谢某广(男,42岁)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王某阳(男,9岁),骑自行车发生碰撞运,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谢某广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谢振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当事人谢某广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阳无责任。五、年05月18日07时55分许,在河南省清丰县孟万线5公里米(仙庄乡王毛集路段)处,付某磊驾驶豫JA***9重型半挂牵引车自北向南行驶时,与前方同向刘某霞驾驶“和平马”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造成刘某霞、“和平马”三轮电动车齐某嫣轻微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伤人交通事故。当事人付某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当事人付某磊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霞无责任;当事人齐某嫣无责任。六、年05月18日07时15分许,在葛嘴省道48公里米(清丰县马村乡贾家村路口)处,贾某虎驾驶“大阳”牌四轮低速电动车自南向北左转弯时,与自东向西刘某勇驾驶豫EY***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E***1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碰撞,致贾某虎、“大阳”牌四轮低速电动车乘坐人李某先轻微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伤人交通事故。当事人贾某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刘某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贾某虎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勇负次要责任;当事人李某先无责任。曝光“两客一危一货”企业:清丰县交警大队在开展重点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我县辖区:清丰县诺亚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豫J存在17条交通违法;清丰县盛达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豫J存在42条交通违法;清丰县万众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豫J存在17条交通违法、豫JB存在13条交通违法;清丰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豫J存在11条交通违法;濮阳市四方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豫JC存在11条交通违法;濮阳市鑫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属的豫JB存在21条交通违法、豫JB存在11条交通违法、豫JC存在23条交通违法、豫JB存在11条交通违法;濮阳市亿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豫J存在29条交通违法;濮阳市中天建材有限公司所属的豫J存在13条交通违法,以上重点运输企业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督促以上重点运输企业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同时,加强对公司所属驾驶人安全教育,自觉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从而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来源:畅通清丰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