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不系安全带驾驶曝光:安全带=生命带!驾驶机动车不系安全带曝光!豫JZG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豫J69H61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豫J7L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豫JF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豫J15P77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豫J70Z03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豫J5W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豫JYX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豫J5Y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豫JVW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豫J9N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温馨提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小汽车是导致交通事故死亡最多的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约80%为颅脑损伤致死,汽车事故中因为不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造成伤亡的事故比比皆是。有关研究表明,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能够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70%,对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珍爱生命,请系好安全带。典型案例:一少年03月03日16时00分,在清丰县叠翠路诺贝尔幼儿园门口处,谭某(男,31岁)驾驶车牌号为津AK***5的小型客车,沿清丰县叠翠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诺贝尔幼儿园门口靠边停车时,与行人赵某铱(女,3岁)相撞,致赵某铱受伤,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谭某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之规定。当事人谭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赵某铱无责任。一老年03月03日08时25分,在清阳公路阳子线阳邵乡报录村路段,刘某嘉(男,32岁)驾驶车牌号为豫J9***2的小型客车,沿阳子线自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自北向南行驶张某梅(女,78岁)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张某梅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刘某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当事人张某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刘某嘉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张某梅负同等责任。面包车在上述时间、地点,王某华驾驶车牌号为鲁PK***2的小型客车自东向西行驶至葛嘴省道30公里米处时,与同向韩某领驾驶车牌号为豫JR***9的小型客车发生剐蹭,致两车不同程度轻微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王某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韩某领无事故责任。货车年02月10日时分,赵某飞驾驶车牌号为宁AP***6“北京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清阳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古城集十字路口时,与自西向东步行的行人谢某涵碰撞,致谢某涵受伤,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赵某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当事人赵某飞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谢某涵无责任。大客车年02月08日12时40分,凌某奇(男,55岁)驾驶车牌号为豫J9***6的大型客车自南向北行驶至清丰县马庄桥镇中原油田钻前大队门口处,与常某涛(男,35岁)停放在路东侧(头北尾南)车牌号为豫J3***8的小型客车相撞,致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凌某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之规定。当事人凌某奇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常某涛无责任。曝光“两客一危一货”企业:清丰县华中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豫J存在10条交通违法;清丰县盛达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豫JA8存在13条交通违法、豫JA6存在20条交通违法、豫J存在12条交通违法、豫J存在12条交通违法、豫J03存在10条交通违法;清丰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豫J存在10条交通违法;濮阳市鑫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属的豫JB存在20条交通违法、豫JB存在10条交通违法、豫JC存在12条交通违法、豫JB8存在11条交通违法;清丰县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属的豫J存在31条交通违法,综上,暴露出相关企业安全教育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缺失,交通违法处理缓慢,安全隐患突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安全隐患。请以上相关重点运输企业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加强对公司所属驾驶人安全教育,自觉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从而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信息来自:畅通清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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