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5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5部门《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6号),做好全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推进会和《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民*厅河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方案的通知》(豫卫办﹝﹞26号)和《濮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濮阳市民*局濮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方案的通知》(濮卫﹝﹞7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自年起,利用两年时间,通过组织实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使得全县“健康扶贫管理数据库”里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和经民*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中(以下统称“农村贫困人口”),罹患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等9种重大疾病的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尽可能恢复其劳动能力,提高其生活质量,最大限度地减轻救治对象及其家庭的病痛疾苦和实际自付费用。
二、基本原则
(一)就近便民。统筹全县优质医疗资源,综合考虑救治能力和快捷方便,优先选择区域内医疗救治能力强、医疗质量高、服务态度好、交通便捷的医疗机构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以利于救治对象方便快捷地获得所需医疗服务,同时减少因外出就诊造成的交通、食宿等非医疗费用。
(二)安全有效。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全部纳入临床路径管理,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的经济适用、疗效确切的诊疗技术和药品耗材,保障救治对象医疗质量不低,医疗费用不高,救治效果最佳。
(三)分类救治。根据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9个病种的疾病特点和病程阶段,结合不同疾病的治疗方法、医疗技术应用和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医院、定诊疗方案、定费用标准、定报销比例、“一站式”结算等集中救治措施,科学分类实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
(四)全程覆盖。根据大病专项救治台帐登记的救治对象情况,充分发挥基层卫生计生队伍作用,有计划地组织救治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实行包干到户,责任到人,逐一销账,实现每一个救治对象医疗救治过程全覆盖。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救治台帐
县扶贫办将县“健康扶贫管理数据库”里符合救治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的人口数据信息及时动态地提供给县卫生计生行*部门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专项救治台账。县民*部门要对农村特困人口和低保对象罹患专项救治病种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并进行登记造册,及时将符合救治条件的人口数据信息提供给县卫生计生行*部门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专项救治台账。县卫生计生委对于罹患9个专项救治病种疾病的农村贫困人口患者,逐人建立大病专项救治台帐(附件1),对农村贫困人口各个病种的救治对象实行动态追踪管理。
(二)医院
按照保证质量、方便患者、管理规范的原则,按照《濮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濮阳市民*局濮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方案的通知》(濮卫﹝﹞77号)确定清丰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医院(附件2),对于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诊疗条件的,上转至具备诊疗医院。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人社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执行。我县要建立疑难重症病例会诊、远程会诊、转诊、巡诊机制,确保农村贫困大病患者能够就近、便捷地享受到优质医疗服务。
(三)制定诊疗方案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国卫办医函〔〕号)和相关疾病诊疗指南规范等要求,医院实际和救治对象病情,制定完善具体细化的诊疗方案,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的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品、耗材等,严格控制医疗费用。
(四)组织分类救治
充分发动乡镇卫生院及村医、计生专干等基层卫生计生队伍,做好9个病种救治对象的医疗救治组织工作。根据台账登记的救治对象情况,有计医院进行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要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开通就医绿色通道,设置相对固定的病区(病房),配备临床经验丰富的医护人员,为农村贫困大病患者实施救治。
(五)强化质量管控
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质控组织和重大疾病临床诊疗专家组(附件3),承担相关疾病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控制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强化单病种质量控制,按照相关病种临床路径要求,规范临床诊疗行为。
(六)完善保障*策
1.实行单病种限价(限额)管理。为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对纳入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范围的疾病,在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时,实行单病种限价(限额)管理。9种重大疾病的限制性规定及限价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1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患者在非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不享受相关补偿优惠*策。
2.发挥*策保障合力。根据《河南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办〔〕号)、《河南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豫*办〔〕号)、《河南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办〔〕号)、《河南省人民*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厅等部门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号),按照“先医保、后救助”、“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再大病补充保险,最后商业保险”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项制度的衔接保障作用。对纳入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范围的9种疾病,单病种限价内的费用由医保基金、大病保险资金、大病补充保险资金、医疗救助和患者共同支付,超过限价标准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承担。
罹患9种重大疾病的农村贫困人口,可享受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不设起付线,县级、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贫困患者在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补偿后,按照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补偿待遇。民*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救治对象提供救助,对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积极引导社会慈善资源予以帮助。
(七)实行“一站式”结算
原则上贫困患者在县域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积极、统筹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
1.入院手续办理。贫困患者入院时,须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县民*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服务窗口办理入院手续,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医疗机构只收存社会保障卡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鼓励通过推进信息联网,实现贫困患者身份精准识别,减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方便群众。
2.费用结算。贫困患者出院时,按规定应由基本医保基金、大病保险资金、大病补充保险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
3.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拨付。县医保经办机构和县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应积极探索完善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预拨付制度,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结算垫付资金,避免定点救治医疗机构长期垫付医疗费用而影响救治工作。
(八)加强信息管理
各部门要加强对救治对象数据信息的动态管理,充分发动辖区内乡村医生、社区医生、计划生育专干,及时掌握救治动态,及时登录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