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人民*府
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
通告
为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府决定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年9月20日—年3月15日,每日7:00—19: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二、限行区域
清丰县安康路及以北、孟德大道以南、叠翠路及以东、人和大道以西的城区道路(不包括孟德大道、人和大道)。
三、限行车辆
(一)对进入限行区域的所有机动车,实行每日限制两个车牌尾号的车辆通行。“尾号”即为机动车号牌末尾的数字(号牌末位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前的最后一个数字为准)。
星期一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1、6;
星期二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2、7;
星期三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3、8;
星期四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4、9;
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5、0。
(二)已办理通行证的货车,同时遵守本限行规定。外埠号牌车辆在限行时间内驶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三)为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尽可能减少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交车、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校车、单位通勤车;
3.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各类行*执法车辆和道路清障专用车辆;
4.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市*、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押款、保险查勘、新闻采访、采供血、医疗废物转运等专用车辆;
5.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6.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四、处罚措施
违反本通告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视频监控抓拍和民警路检路查依法予以处罚。
年9月20日
来源:畅通清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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