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车辆购置了保险,就是给车辆出行套上“金钢罩”了吗?事实上有一种情形,即便投保,保险公司也不负责理赔,那就是醉酒后驾车出交通事故。
基本案情
8月10日,逯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孩子韩小某驾驶,韩小某又将车辆借给被告孟某驾驶,被告孟某与韩某、韩小某系朋友关系,当日20时许,孟某、韩某、韩小某与案外人韩某帅共四人驾车到烧烤店喝酒、吃饭,22时40分许,孟某驾驶该车辆行驶中与道路南侧建筑物相撞,致孟某受伤,乘坐人韩某、韩小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本次事故经清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孟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韩小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孟某驾驶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险(每座1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韩某的父母认为,孟某作为肇事车辆驾驶人,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人,应对上述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韩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诉求。
调解结果
经查明,严禁饮酒驾驶机动车辆作为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可以证实已对酒驾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车上人员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孟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需向两受害人赔偿损失共78万多元。虽然案涉车辆已投保车上人员险,但孟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在商业保险的免赔范围内,最后78万多元的损失全部由孟某自己来负担,孟某因此案还要负担多元的案件受理费。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驾驶人醉酒驾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任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由其本人承担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法律责任。假如允许违法者通过缴纳少量的保险费转移自己因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就会鼓励违法行为的产生,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某保险公司主张,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后法官提醒大家,醉驾行为入刑已多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害人害已,最后还是要呼吁大家“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做一个对自己对社会负责任的人。
原标题:《车主们注意:这种情况即使投保也不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