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成功侦办一起危险驾驶案件,驾驶人杨某华拒不承认醉酒驾车,在有力的证据面前,“零口供”没有影响法律的公正判决。
年9月7日晚21时许,交警大队民警组织夜查酒驾行动中,发现一辆小型轿车临近检查地点时突然停车熄火,一男子从驾驶员位置下车后立即向路边玉米地逃窜,民警追辑进玉米地将其查获。民警使用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其酒精含量已达醉酒标准,随后民警将该男子带至医疗机构抽取血液进行进一步检测,结果为血乙醇含量为mg/mL,已达到醉酒标准。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杨某华极不配合,不讲真实姓名和住址,拒不承认驾驶车辆,其身份信息最终还是民警通过人口信息查询系统人像识别终端识别出来的,同时还查到在年7月其就因醉驾在北京被判过刑。
在公安机关先后对其进行的三次讯(询)问过程中,杨某华始终不承认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交警大队民警不依赖口供,在其他证据调查上下工夫,坚决将此案办成铁案。首先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已经拍摄到杨某华从车上驾驶位置下车并逃跑的画面;二是对其同车乘坐人高某在第一时间进行询问,证实了杨某华酒后驾车的事实;三是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民警调取沿途的监控调查车辆的行动轨迹和驾车视频,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杨某华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在杨某华不坦白交代、“零口供”的情况下,将该案移送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杨某华仍拒不承认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证据后认为: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杨某华的危险驾驶行为,依法将杨某华涉嫌危险驾驶案起诉至清丰县人民法院,在无可辩驳的证据面前,杨某华最终低头认罪伏法,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但为时已晚。年10月20日,杨某华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杨某华为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该案也成为我县多年来交通违法类“零口供”刑事判决第一案。
清丰交警温馨提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都是重大的威胁,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勿饮酒后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