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不断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现将12月份“五大曝光”活动进行曝光,具体内容如下:
一、突出违法车辆(30辆40次以上违法未处理)
车辆号牌
机动车所有人
违法未处理次数
豫JHY
姚*媛
46
豫J1U
苗*飞
46
豫JUT
韩*建
46
豫JXK
位*记
46
豫JAZ
张*军
46
豫J36U09
黄*岗
46
豫JGF
李*锋
46
豫J
韩*东
46
豫JBM
罗*伟
46
豫JZG
周*平
47
豫JXY
李*军
47
豫JC
王*
47
豫JEA
李*辉
47
豫JEN
兑*宽
47
豫J
王*
47
豫JJ
张*心
47
豫JF2
张*玲
47
豫J
蔡*勇
47
豫J
张*志
47
豫JD
张*伟
47
豫JG
王*
47
豫JDU
丁*珂
47
豫JKU
刘*君
47
豫J03V97
冯*功
47
豫J
崔*豹
47
豫J7L
丁*魁
47
豫J
韩*昌
47
豫J
陈*
47
豫J
马*广
47
豫J
李*辉
47
二、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年7月19日9时40分,王某某驾驶豫J1***7小型客车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李家楼桥西侧时,与薛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载李某睿、李某潼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薛某某、李某睿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王某某未按道路指示标线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二:年10月5日3时26分,张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载着乔某某沿京开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建设路交叉口,与葛某某驾驶豫JE***9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向西左转弯通过路口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某和乔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张某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路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例三:年10月18日16时51分,在濮阳市益民路与振兴路西50米处路南,张某某从豫J9***7小型轿车内开车门时,与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益民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张某某开车门时没注意观察过往的车辆,开车门时妨碍了刘某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四:年10月21日8时49分,郭某某驾驶豫J1***6小型普通客车沿马颊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路口时,与贾某某沿黄河路由西向东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贾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贾某某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例五:年10月28日11时26分,孟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濮阳市站前路西段由东向西行驶至濮上路交叉口东米处时,因躲避其他车辆,与沿站前路由东向西行驶张某某驾驶的豫JG***9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孟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孟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三、高危风险运输企业
1、濮阳市天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濮阳市鲁西化工运输有限公司
3、濮阳市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4、濮阳市腾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5、清丰县诚信运输有限公司
曝光原因:
以上五家企业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车辆较多,存在安全隐患。
请以上五家公司负责人立即督促车辆处理违章,并落实执行好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原标题:《濮阳交警曝光40次以上违法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