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上午9时30分,清丰县法院一楼智能审判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审判长宣布被告人宋某某等十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现在开庭。清丰县法院四级高级法官李少武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七人合议庭。
经查,年4月19日至年6月11日期间,被告人宋某某组织被告人石某某、晁某某等十三人在河南省农业农村厅通告的禁渔期(年4月1日至6月30日)内,在禁渔区马颊河支流潴泷河大流段、金堤河支流范水(孟楼河)、卫河内*段和阳邵段等地利用田螺网,采用拖网方式非法捕捞田螺,并由宋某某现场收购后倒卖至安阳、郑州等地。经核查,被告人宋某某累计收购田螺共斤。由于本案涉及环境保护,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在公告到期后向我院提起附带公益诉讼,认为宋某某等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捕捞水产品,造成了相关水域及周边渔业生态环境破坏,影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被告人承担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在公共媒体上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庭审中,十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均表示愿意退出违法所得,愿意承担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的费用,愿意在公共媒体上赔礼道歉。十三名辩护律师针对各被告人的作用发表了辩护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庭审有条不紊地一直进行到中午一点钟,案件将择期宣判。法官提醒:禁渔期是天然水域鱼类产卵繁殖、延续生命的重要时期,也是恢复鱼类物种多样性、修复河湖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时期。清丰县法院呼吁大家严格遵守禁渔期规定,自觉抵制非法捕捞行为,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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