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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这些人ldquo上镜rdquo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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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交通不仅关系到自己的生命安全

同时也是尊重他人生命的体现

是构筑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

今天警察蜀黍又曝光一批

不文明交通行为

一起来看看谁最“上镜”?

为进一步提升市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人人
  为贯彻“2.22”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不断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濮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现将11月份“五大曝光”活动进行曝光,具体内容如下:

一、突出违法车辆(50辆50次以上违法未处理)

(点击查看大图)

二、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年8月9日2时50分许,姚某某驾驶豫J**小型轿车沿清丰县朝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国道交叉口西米大修厂东路段处,与停放在路南侧的豫J**小型轿车相撞,后又与路北侧的树木相撞,造成姚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姚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二:年9月29日10时许,李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由北向南行驶到南乐县光明路与人民路交叉路口北50米处,遇马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马某某和李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调查,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走机动车道、未靠右侧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三:年10月16日8时16分,魏某某驾驶豫J**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濮阳县榆林头村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李某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某受伤(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魏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例四:年10月20日5时30分,在城南省道范县杨集乡后街村1公里处,杨某某驾驶自卸三轮汽车自南向北(逆向)行驶时,与自北向南行驶韩某某驾驶的新L**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相撞之后发生燃烧、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杨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未实行右侧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例五:年11月6日17时许,马某某驾驶京B**(临)牌小型轿车,在台前县后方乡街里掉头时,与姜某某驾驶豫J**小型轿车正常行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马某某在正常路段掉头时没有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事故多发路段

1、濮阳县G胡状镇雷庄村口

2、清丰县S仙庄乡南街幼儿园胡同口

3、南乐县G西邵乡葛苑村口

4、范县S杨集乡唐梁庄村口

5、台前县G高速引线路口

四、高危风险运输企业

1、清丰县华中物流有限公司

2、南乐县兴隆煤炭有限公司

3、濮阳市鲁西化工运输有限公司

4、范县运输服务中心

5、台前县顺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曝光原因:


  以上五家企业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车辆较多,存在安全隐患。


  请以上五家公司负责人立即督促车辆处理违章,并落实执行好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濮阳头条小编有话说:看似平常的小事,却折射出驾驶员与行人的素质及修养。这些不文明行为已经违反交通安全法,给濮阳交通带来不好的影响。要知道危险就发生在一瞬间,或许你一个违法的小举动都可能带来致命的后果!还有一些违法和逾期未检验的车辆也要及时去处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信息来自畅通濮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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