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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曝光行动清丰县交警大队曝光12月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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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不系安全带驾驶曝光:

安全带=生命带!驾驶机动车不系安全带曝光!

豫JZP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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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交警温馨提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小汽车是导致交通事故死亡最多的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约80%为颅脑损伤致死,汽车事故中因为不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造成伤亡的事故比比皆是。有关研究表明,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能够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70%,对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珍爱生命,请系好安全带。

典型案例:

一、年11月04日18时00分,柳某选驾驶豫J3***9“北京牌”小型面包车沿清丰县朝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清丰县朝阳路中国人寿公司路口处,与由南向北步行的卢某云发生碰撞,致卢某云受伤,豫J3***59小型面包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二、年12月04日10时40分许在清丰县诚睦路姜骆楼路口南,李某飞(男,29岁)驾驶车牌号为豫JE***6“吉利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与同向由道路西侧向东过公路的骆某保(男,78岁)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骆某保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伤人交通事故。当事人李某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当事人骆某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当事人李某飞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骆某保负次要责任。

三、年12月04日18时20分在清丰县诚睦路文化路口南米,吴某飞(男,30岁)驾驶的四轮低速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与同向行人白某溟(男,9岁)相撞,致白某溟受伤,造成伤人交通事故。当事人吴某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白某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之规定。当事人吴某飞负主要责任;当事人白某溟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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