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玲玲简介 https://m.39.net/disease/a_c5v9ufx.html郑玲玲简介 https://m.39.net/disease/a_c5v9ufx.html 濮阳中院
厚德尚法惟民秉正
1月19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召开涉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发布涉农民工工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典型案例以及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
发布典型案例
民事案例
一、中信某建工集团与濮阳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先予执行案
基本案情
年5月13日,中信某建工集团与濮阳某置业公司签订《濮阳某院二期项目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信某建工集团承包了濮阳某置业公司“圣桦清华某院”二期项目,截止起诉,濮阳某置业公司欠付.6万元巨额进度款,致拖欠余名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机械租赁等费用,造成停窝工损失等约万元。为保证项目能够复工复产,中信某建工集团诉至法院。
先予执行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居中调解,中信某建工集团与濮阳某置业公司就农民工工资大约万元达成先予执行协议,将冻结的款项中万元支付工人工资,支付的方式是划转到由政府部门监管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案诉讼标的0余万元,证据繁杂,认定事实困难,审理时间长。法院为使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在工程款中优先处理涉农民工工资部分,主动联动劳动监察部门、住建部门、项目所在乡办就解决涉案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进行调解,并达成先予执行农民工工资协议。从民事立案到先予执行扣划农民工工资款,各部门高度配合,无缝衔接,把维护农民工权益真正落到了实处。
二、任某等35位农民工与南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诉前调解系列案
基本案情
年5月至年9月,任某等35位农民工先后为南乐某工艺品公司做办公楼等装饰装修工作,该公司受疫情影响,收入大幅下降,公司运行难以为继,工人工资难以按时发放,工程完工后南乐某工艺品公司出具欠条,后经多次催要未付,年3月,35位农民工将南乐某工艺品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基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情况,将案件分流至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结果
南乐某工艺品公司同意在30日内一次性支付35位农民工工资共计万余万元,法院对该系列案件进行司法确认,赋予执行效力。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但涉及人数众多,用工单位因疫情经营困难,易引发社会矛盾。法院通过精准分流、调解先行的方式,选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多方工作,最终妥善化解。一是让当事人免于开庭对峙的诉累,节约了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二是充分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实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维护了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和谐关系,避免了重大社会风险发生。三是切实保障了多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体现出人民法院深化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为服务“六保六稳”大局,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社会平稳提供司法保障。
三、袁某与清丰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基本案情
年5月16日,袁某借用第三人资质与清丰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清丰县某小区部分楼栋的工程施工中劳务部分,袁某垫资组织工人进行了施工,工程于年12月竣工,清丰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袁某部分工程款后,以施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袁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清丰某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袁某工程款.15万元。
典型意义
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本案涉农民工人数较多,涉案工程款数额较大,法院坚持审慎审理原则,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的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快立、快审、快结,打通农民工维权的最后一公里,让难走的讨薪路也会有“终点”,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及时兑现。
刑事案例
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某自年4月承包范县某公司窑厂烧砖项目,7月14日公司对于某某结清费用后,于某某未对自己下属的十多名工人结算工资款,共计欠款元,于某某采取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经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仍不支付。年10月13日范县公安局将于某某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某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于某某支付张某某等人工资共计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欠薪的数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农民工讨薪的诉求强烈。司法机关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有力惩处,有效发挥了刑罚的惩治和震慑作用,及时回应农民工关切,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执行案例
一、张某某申请执行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在调解书生效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未完全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拒绝支付下余的元的劳务款及元的案件受理费,经张某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通过网络查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执行人公司的生产经营,在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告知书”,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面临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招投标等联合惩戒的后果,告诫被执行人不能因小失大,在执行法院充分释法明理后,被执行人很快履行了付款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在对被执行人公司银行帐户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况下,为落实“六保六稳”政策,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依法善意文明执行,既要尽快将申请执行人的劳务费执行到位,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要把强制措施做对被执行人公司的生产经营影响降低到最小,执行法院没有进一步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措施,而是通过向被执行人公司充分释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要面临的联合惩戒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督促被执行人在较短的时间内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法院第一时间解封了被执行人公司帐户,平衡保护了双方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董某某等11人申请执行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简要案情
董某某等11人与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该公司支付董某某等11人劳务款元,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情况
董某某等11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执行法院在立案当天就通过最高院的“总对总”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网络查控,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公司账户中的元。由于11位申请执行人在外省不同的地点打工,无法来法院领取执行款,为了将执行款尽快发放到每一位申请执行人手中,执行法官多方查找11位申请执行人的联系方式,通过打电话、发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