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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刘胜明河南濮阳市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事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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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向媒体反映被举报人的不作为行为:

举报人:刘胜明,男,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后曹庄村,身份证号为13042906,联系。

被举报人:冯业银,男,手机:,办公室-,工作单位,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办案民警。

冯业银在处理刘永强与赵保成在大广高速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徇私舞弊,不按照事实依据判定当事人承担违规违法责任。

反映情况如下:

其一、濮阳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委托书

事故时间:年7月8日23时许,事故地点:大广高速KM+M处西半幅。委托时间年7月9日车检杨俊平

其二、濮阳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濮公交认字第号

事故时间:年7月8日22时47分许。

事故地点:大广高速KM+M(清丰段)西半幅,年9月16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严重认定问题。证据(1),事故发生地点是KM+M处行车道,在责任认定书上标注:事故地点大广高速KM+M(清丰段)西半幅(错误);证据(2)现场照片年7月8日22时47分发生交通事故,冯业银出示照片显示全是年7月9日;证据(3)现场图,标的碰撞点在行车道KM+M处,赵保成没有保护第一现场将车开到应急车道,KM+M处;证据(4)询问笔录,发生交通事故碰撞点在行车道KM+M处赵保成将车开到应急车道KM+M处(中间间隔米)证据(5)赵保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证据(6)低速行驶,时速41公里;证据(7)严重超载。

其三、濮阳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濮公高认字第225001号

事故时间:年7月8日22时47分许

事故地点:大广高速KM+M许(清丰段)西半幅

年11月5日

年11月5日,刘胜明当时问,“冯业银”其一,事故地点KM+M处,其二,事故地点KM+M处;其三,事故地点KM+M处,刘胜明说:事故地点是你选择的还是计算出来的?冯业银答:是我计算出来的。证明冯业银随意选择事故地点。

其四,调取监控年7月8日22时47分发生交通事故后,(1)冯业银已调出濮阳服务区附近监控能看清,两个事故车都没进服务区,赵保成驾驶的冀DQH车在前边,不知道什么原因进港湾来,停了一会就出来了,从应急车道变行车道,就碰撞了(碰撞地点是KM+M处),你车跑的快时速90公里,夜间应该跑80公里,拉的货轻等。(2)从事故发生第二天起当事人要求看监控,冯业银以各种理由推拖时间不让看,当事人多次口头要求看监控,多次书面申请看监控,看现场执法记录仪等一系列证据,冯业银不让看。两次从清丰县开调查令都不配合,没有看到监控,执法记录仪,赵保成违法违规行为冯业银拒绝不让看。

到年10月27日,冯业银说监控已删除了,我认为没有。

其五、赵保成驾驶严重超载车辆在大广高速行驶,冯业银为掩盖事实真象,提供事故车辆过磅称重单,而提供倒货车的过磅称重单,明显看到,车号不对,皮重不对,净重不对等一系列错误很多,不在一个一个提了。赵保成驾驶车辆严重超载,KG超载率为%。

其六、当事人为查明事故时发生的真实性,从年7月9日至年11月5日之间,当事人多次要求看监控,并且书面申请两次看监控都被冯业银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让看监控,两次律师从清丰县人民法院开调查令,看监控,冯业银不配合,什么都没有看不到。在年10月27日冯业银说监控已删除,监控保存期两个星期至一个月,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放在卷宗里,当事人查的时候便发现卷宗没有,问冯业银,我交给你的材料为什么不在卷宗,冯业银说:在复核委员会。

当事人刘胜明问:复核委员会姓张的,我交的材料为什么在卷宗里边看不到,复核委员会姓张的说,在事故科,就这样推来推去,从卷宗看不到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事故科姓张的说,卷宗里边没有就证明你没有交。

当事人刘胜明说,我就怕你们这样说,所以我要求查看确认我提交的材料。

其七、事故发生时间:年7月8日22时47分,事故科冯业银到达事故现场时间年7月8日23时25分(中间间隔38分钟)医院至现场距离远只用十几分钟就到了,事故科至事故现场近用38分钟为什么用这么长时间。

以上足以证明事故科冯业银在办案中提供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掩盖事故真象,歪曲客观事实,错误定责。

侵害了百姓对交警人员的信赖利益,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以上举报内容属实,如不属实我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举报人刘胜明。

多谢!

向媒体贵单位领导同志反映

举报人:刘胜明

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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